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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生二胎成了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包括再婚生二胎。2016年再婚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2016年再婚二胎要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条...
所示: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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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将于1月15日生效。本条例还对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省人口与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合法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核心提示:根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还有更多有关广东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内容 广东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怎样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相关内容链接: 广东违反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对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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