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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行政侵权案件相关的行政赔偿,人民法院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成功调解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
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成功调解的,则应当出具调解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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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不得进行调解;其二是复议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行政复议虽不适用调解,但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排除任何形式的调解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复议机关审查办理附带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案件,应当允许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这是因为行政赔偿虽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责任,但在形式上却与民事赔偿有很多相似之处,且行政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行政赔偿情况复杂、类型多样,为避免出现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或赔偿方式不当等问题,应当允许复议机关就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此外,行政复议虽不适用调解,但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也应注重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使复议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能否行政复议赔偿的话,我国有相关法律说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成功调解的,则应当出具调解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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