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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之间协商调和,促使双方相互理解,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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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能调解。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故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对赔偿、补偿事项调解,但也只限于三个方面: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同时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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