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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成功调解的,则应当出具调解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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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行政侵权案件相关的行政赔偿,人民法院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成功调解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关于行政复议赔偿是否可以调解的问题。是这样的。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不允许当事中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随意处分,这样的话就不能参加调解,因为调解中必然涉及到一些妥协和让步,这样的话可能就违背了国家权力个人或无权机关不能处分的法律原则。而涉及到具体金钱赔偿的问题就不存在上面的障碍了,因为即使不能处分权力、职责,但是对于自有资金的处分则是可以的。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故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对赔偿、补偿事项调解,但也只限于三个方面: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同时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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