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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方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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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表现为设立的分公司以分公司自身名义对外经营、分公司以经营部等其它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形。《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却未办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同时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查处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未使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仅构成无照经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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