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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答:按照目前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发展商逾期交楼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具体还要看合同约定),发展商发出交楼通知并不代表该商品房已具交付条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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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材料,因开发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日期或规定日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按合同约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的,按约定,但如果合同直接约定开发商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则无法主张; 第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依据为购房者实际损失数额、违约金所占购房款的比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原因,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是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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