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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通常无效。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邀请,但卖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r1、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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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一般是没有效力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广告侵权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由4个方面构成: (1)要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存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它所违反的主要是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2)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害事实主要指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果有广告违法行为但缺乏损害事实,行为人就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行为人在实施广告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广告侵权赔偿责任。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广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承担广告侵权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六)其他。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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