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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诉讼管辖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以下事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事件(二)信用证纠纷事件(三)申请取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事件(四)审查涉外商事仲裁条款的有效事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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