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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由哪个部门审判

2021-1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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