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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为: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诉讼管辖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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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双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了合同,一方需要做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可以成立。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只要承诺人发出承诺函,合同就成立,承诺函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信用主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只有要约人收到承诺函,合同方才成立,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信用主义。一、合同缔结地法的适用。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主要是指双方在同一地点签订的合同,即所谓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准据法。该理论认为合同是它的发源地,所以缔结地是合同的自然属性。二、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所谓合同准据法,是指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同时相关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种适用于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是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对价、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大多数主张根据合同准据法进行判断。但关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英国法认为,如果合同准据法违法无效,则无效,但如果合同准据法合法有效,则应进一步考虑缔结和履行地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合同能否在相关国家强制执行,最终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诉讼管辖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以下事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事件(二)信用证纠纷事件(三)申请取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事件(四)审查涉外商事仲裁条款的有效事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事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诉讼管辖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以下事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事件(二)信用证纠纷事件(三)申请取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事件(四)审查涉外商事仲裁条款的有效事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事件。第四条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的边境贸易纠纷事件,涉外房地产事件和涉外知识产权事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件的管辖实施监督,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件的,应通知或裁定将事件转移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则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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