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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
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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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依法移送专门库房存储,由公安机关及时组织销毁、处置。
城市二十二点至次日七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节日除外。禁止在阳台、窗外、楼道、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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