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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简单理解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家强制性的一些规定。而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
雇佣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完成工作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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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的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在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的数额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承揽人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因素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有关系,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3.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请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因此,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且所提供的劳动是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目前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是看用工主体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有以下不同。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7人以上)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作为劳动争议的工伤损害赔偿,其另一方必须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个人作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严格上讲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两者处理程序不同。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两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两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里,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如果是一个人雇你为他办事,就是雇佣关系。如果你受雇于一个企业,那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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