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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的房改房,时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屋视为一方父母的财产,与无关。如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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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改房的分割: 1、实物分割法; 2、经济补偿法,即将房改房确定为一方所有,而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3、竞价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对双方的房屋进行公开相互竞价,由最高出价方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只得到相应的补偿; 4、暂时居住法,即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方允许其暂时居住。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该房产视为是一方父母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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