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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扣除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原劳动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扣除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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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还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不可以克扣职工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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