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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具有以下主要义务: ( ...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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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参考文献:北京杨文战律师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纪律人。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多少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他组织。第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第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和非要式合同。纪律合同只有在双方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需要一方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殊形式,所以是诺成,不是合同。
不是。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它们之间合同的标的不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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