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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具有以下主要义务: ( ...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纪律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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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合同是一种双重事务合同。纪律合同是指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目标的具体性以及纪律执行合同中的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决定了纪律执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重事务合同。
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履行合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的,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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