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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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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纪律人。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多少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他组织。第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第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和非要式合同。纪律合同只有在双方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需要一方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殊形式,所以是诺成,不是合同。
纪律合同由行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签订,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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