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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质保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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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并赔偿损失。
《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按照各个环节部分需要维修的工程建筑的保修期的叠加,不过这也不一定是准确的,因为决定保修期多少的总归还是预先签订的合同。有相关合同问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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