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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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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 2、法律依据:《刑法》 (1)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进一步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作进一步概念的界定或者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此进行定义,在实际案件中根据情况按照一般理解来进行考量。一般来说,以夫妻名义有两层涵义:一种是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对别人说他们是夫妻等情况;另一种是采取非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没有明示表示他们之间是夫妻关系,但他们的行为举止等日常生活状态在别人看来等同于夫妻,即让别人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认定为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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