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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算起。如果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强拆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算起。如果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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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动产相关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起诉;并且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向法院起诉。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行政强拆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如果当事人复议机关已经作出复议决定,诉讼时效是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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