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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购房合同无效; (2)购房合同依法撤销; (3)房屋出现严重面积误差; (4)开发企业未经购房者同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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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购房合同可以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付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1.出现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2.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4.出卖人隐瞒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7.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但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购房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购房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贷款合同并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可解除; 10.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合同可解除,但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就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如果涉及诉讼的那出卖人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 12.出现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房价上涨或下跌不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房价上涨或下跌不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人认为因房价上涨或下跌超过了签订合同时的心理预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增加或减少房款及解除合同,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签订合同时购房当事人双方对房价的市场价值及变动应有合理的预见,房价的波动不属情势变更的范围。如果一方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其继续履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也就是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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