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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造成旅游者...
老伯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他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双方在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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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四)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五)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违反承诺,即违反以广告、旅游说明书、旅游合同、口头承诺、店堂告示等形式表明的旅游合同的内容的,不经客户同意,擅自改变行程,改变或减少景点或改变住宿条件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客户可以要求旅行社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按具体情况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即使征得客户同意,旅行社仍应赔偿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下一般损失应较小。但是,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景点、食宿条件等与其承诺严重不符,即构成欺诈。客户不仅可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赔偿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还可获得另外增加的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即可要求旅行社另外支付收取价款等额的赔偿费,因此旅行社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等于部分退还费用加实际损失赔偿加与其收费等额的赔偿。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骚乱等)导致改变旅游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退还部分费用。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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