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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房屋已经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除外。如果已经办理过过户登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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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是可以反悔的,但是房屋已经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除外。如果已经办理过过户登记,但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现年75岁的被告李某,12年前将与弟弟共有的房屋赠与弟弟一人所有,弟弟去世后,见到弟媳(69岁)要独吞房屋所有权,便争夺房屋产权,被弟媳A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原告A诉称,诉争的房屋是原告丈夫的个人财产,原告居住在该房屋至今。丈夫去世后,原告是该房屋的唯一继承人,房屋应该属于原告所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查明,原告A的丈夫系被告的弟弟,原告于1994年与被告之弟结婚。1996年12月,被告与原告之夫达成协议,将原属哥俩共有五间北房,全部归原告之夫所有。2005年1月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准备处分该房屋时,被告以房屋共有为由出面阻拦。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其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被告主张房屋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之弟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系死者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五间归原告A所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赠与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撤销,不是单单的老伴不同意就可以的。 首先,赠与给其弟弟,弟弟是否实际入住该房屋,弟弟入住是以什么理由? 其次,其弟弟接受赠与,弟弟本身是否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接受赠与的时候是否自己也有宅基地。 最后,他们之间仅仅是办理了赠与协议,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所有这些了解清楚后,才能判断,否则,直接要房子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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