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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抵押行为作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2021-11-19
抵押担保债务的效力如下: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被消灭。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4、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并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出售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相关法规

《担保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三十三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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