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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进行价格鉴证,并告知委托单位;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
价格鉴证人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价格鉴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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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增加委托内容的;(二)原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的。
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鉴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颁证机关依法吊销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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