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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挂暖气片;(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擅自排水放热;(四)擅自改变热用途;(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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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
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费均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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