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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与民事案件执行的条件是违法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因为违法执行的侵权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 特殊的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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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情况,要向国家申请赔偿得到实现的难度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目前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除非能够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是在诉讼两年内,但是这种举证难度很大。 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
司法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 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不同。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取得利益的一方将所得利益返还给被执行人,使执行标的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适用执行回转的情形概括起来基本上有两种,即:(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发现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机关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法律文书等被撤销的。而执行错误赔偿,是执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导致了执行上的错误而产生的赔偿。执行错误赔偿,由于是没有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去执行,所以执行错误赔偿的情形仅限于:(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四)明显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额、范围无法执行回转的;(五)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六)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经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末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他人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执行回转产生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即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被依法撤销而引起执行回转。而执行错误产生的原因,则是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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