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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楚街商标侵权案由谁笔迹鉴定?

2022-02-12
原告曹某于2012年申请了“楚楚街”商标,指定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而通过网络销售服装、家居、化妆品等多种产品的“楚楚街”经营者“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溜公司”)在第9、35、42、41、3、38、16类上也注册了“楚楚街”。因为“楚楚街”出售的商品中包括服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而且影响到了自己服装经营业务的发展。所以,原告曾向醋溜科技发出律师函,希望醋溜科技能够停止侵权行为。但楚楚街方面表示,“楚楚街”商标的互联网软件类商标持有权一直在醋溜科技手上,其平台销售的服装品牌并未使用“楚楚街”商标,所以嘛,“一切合法”。在实际中,醋溜公司确实在其网页上销售服装商品,这些服装也并未标牌“楚楚街”商标。也就是说醋溜公司并未将“楚楚街”商标使用在第25类上。但消费者是否会对“楚楚街”服装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如果产生混淆,那混淆的结果是否会对服装品牌“楚楚街”,也就是原告的经营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在混淆的界定问题上,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并不能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才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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