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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期限多长

2021-11-30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162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勿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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