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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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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办理刑事案件侦查期限。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半月。 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移送后,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半月(包括检察院批准后的延长期限)。但,一个半月后可以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再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还可以再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再有一个月的补充期限,再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不能再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了,因为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次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接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要在两个半月内开庭并作出判决。开庭的安排是在接到起诉的十日之后和两个半月的期限之前的任何时间。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立案侦查没有期限,但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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