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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是什么意思?

2021-10-26
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没有法律债权的所有权能的债权,是由法律债权的有效性不足之一产生的。自然债权本来就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是不对的。但是,基于公平、秩序等方面的考虑,很多国家都给予了适当的保护。自然债权没有强制执行能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有法律上的受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支付,就不能援助不正当的利益规定,要求偿还。债务人的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自然债务”。实际上不管将之称为“自然债权” 还是“自然债务”都是一回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同一的,只不过是分别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待自然之债的。一般来说,自然债务只是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调整。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很多国家通过民事法律适当保护自然债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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