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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怎么计算

2021-03-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将2020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星期五)至5月5日(星期二)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上图可知,2020年5月1日为劳动节,5月2、3日为休息日。5月4、5日原为工作日,之所以安排休息,因为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安排5月4、5日两天予以补休,这两天定性为休息日。 据此,加班费计算如下: 1、2020年5月1日法定节日加班,应另行支付300%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也就是说,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标准工时员工最低可得加班费: 2480元/月÷21.75天/月×1天×300%=342.07元。其中21.75为法定计薪日。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 那么,大家都知道法定节日均为带薪休假,该300%的加班费是否包含本数“带薪”呢? 其实是不包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言外之意,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劳动,员工实际可得到四倍工资。即员工最低可得工资: 2480元/月÷21.75天×1天×(100%+300%)456.09元。 2、2020年5月2、3、4、5日工作,属于休息日加班,未补休时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按最低工资2480元/月计算,标准工时员工可得最低加班费为: 2480元/月÷21.75天/月×4天×200%=912.18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加班费。 综上,若用人单位在放假期间安排标准工时员工正常工作,应支付最低加班费为: 342.07元+912.18元=1254.25元; 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数额为: 456.09元+912.18元=1368.27。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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