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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保险理赔的证件

2022-03-15
房产证,身份证,就可以了。 责任范围 房屋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可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一)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是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范围。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种类很多,保险人不能对一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保险财产损失都负责赔偿,因而在保险条款中一般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 房屋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主要分为两类: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 (1)雷电。由雷电造成的灾害损失。 (2)暴风。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 (3)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时间短而猛烈的旋风(风速在每秒100米以上)。 (4)暴雨。每小时降雨量在16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5)洪水。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潮水上岸造成的损失属于洪水保险责任。 (6)破坏性地震。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 (7)地面突然塌陷。地壳由于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造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致使地面突然塌陷,所引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以内。 (8)崖崩。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 (9)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0)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11)雹灾。因冰雹降落造成灾害。 (12)冰凌。气象部门所称的凌讯和在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因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体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于冰凌保险责任。 (13)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暴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2.主要有: (1)火灾。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异常性燃烧。如因用火不慎、用火设备不良、小孩玩火等引起的意外火灾,他人纵火造成的火灾等,都属于保险责任。 (2)爆炸。指火与热造成气体膨胀所致的破坏现象。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都属保险责任。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陨石坠落、飞行物体落下、吊车行车时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本保险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破而致石方、石块、上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取得赔偿,并由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财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凡是以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给以赔偿。 此外,当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事故的蔓延或抢救财产,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对暴风雨责任作了一定的限制,只限于“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才负责赔偿。此外,此保险条款中扩大了对“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的保险责任。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基本责任以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如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核子辐射和污染所引起的房屋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房屋本身缺陷,保管、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失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是指有条件地从除外责任中的一部分责任,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特约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责任范围。特约责任保险也叫附险,在业务处理上一般采用特约条款,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房屋保险而言,除承担约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责任外,还可以加保盗窃险,对放在房屋里的财物因被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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