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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土地使用乙方以土地使用年限为由收回,甲方是否构成违约?

2022-02-27
第一,甲将土地赠与乙方耕种,如果未约定期限,可以协商收回,不属于违约,但需要补偿乙方在土地上的投资,如道路、灌溉等设施费用、土地肥力投资等;如果约定了期限,但未到期,则属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计算方法为,赠与部分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乘以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还需要支付乙方在赠与土地上的上述投资;第二,由于未说明土地性质,暂作为甲丙丁共有自留地进行分析,甲方将土地赠与乙方耕种,由于未取得丁、丙同意,属于无权代理,虽然丁事后追认,但丙不同意,仍为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所形成的责任应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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