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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
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作出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对保证人的罚款等决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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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那么他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同样,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那么他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涉及到“订金”问题,按照惯例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这些情况包括: 1. 当事人自愿放弃合同履行的情况下,订金可以退还。 2. 当事人已经尽最大努力去履行合同义务,但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的情况下,订金也可以退还。 对于通过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买家收取定金以便用作保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人来说,如果由于其中一方的缘故无法设法签订合同,那么他们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去妥善处理此事。同样地,如果有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而成,卖方也应把之前收取的那部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签订解除代理合同的协议以后,提供代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退还保证金和货款。代理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非要式合同,代理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即可,没有统一的标准。
《通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未参与投标、未中标或者没有违反投标程序的,保证金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是确保投标人依法参与的投标的担保金。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的行为,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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