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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出口退税凭证的提供是有一定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的,对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我国是会严处的。但是也会有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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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超过10万元; 2、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刑法条文》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证明书的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前款规定处罚。[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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