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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修缮责任,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应由...
承租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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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人权利问题: (1)承租人权利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除了有承租人的权利外,他们还有一定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不可抗拒因素,如年代久远等外因,需由房主维修。若因人为因素,需与房主协商处理
承租人维修房屋,费用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自己存在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那么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维修房屋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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