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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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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和支持研究、应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开展相关认证和技术推广等工作;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未按照规定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未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或者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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