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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从证据学上讲...
录音可以是离婚证据。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关键要要看录音的内容、证明目的、证明力。如果决定要离婚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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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录音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根据司法的说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保存的资料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录音笔录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事件中,取得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让科学调查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经常说30分钟以上,不能表现科学调查的内容。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证明力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录音可以是离婚证据。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关键要要看录音的内容、证明目的、证明力。如果决定要离婚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诉,积极应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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