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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可以只有录音吗

2021-10-22
录音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根据司法的说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计算机保存的资料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录音笔录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事件中,取得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让科学调查对象知道,或者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经常说30分钟以上,不能表现科学调查的内容。 (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这种证据证明力强。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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