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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后公安一般就不能侦查了。在法院裁决后,案件就已经审判结束了。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的司法机...
不能。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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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一件事不再合理的原则,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得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有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判决、裁定;(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撤销判决、裁定。
法院裁决后公安一般就不能侦查了。在法院裁决后,案件就已经审判结束了。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的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相关证据、捕捉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经济犯罪往往无法和解,需要根据经济犯罪的犯罪程度来决定。经济犯罪的和解需要事先的数据和证据。刑民交叉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很常见,有些案件经侦大队不经受理、立案审查阶段,无法确定属性。相当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是在受理阶段,经过大量的调查,可以得出不立案的结论。在结论阶段,经侦民警掌握了大量不涉嫌犯罪的证据,也就是说,调查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为和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经济犯罪案件基本上是无法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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