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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更改探视权的方式?

2025-01-31
一、关于探视权方式是否会变更? 探视权方式可能会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进行变更,同时也会影响到探视的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话,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若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三、探视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步骤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步骤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以下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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