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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享受的休假 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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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女子为晚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增加婚假14日:晚育的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颁布,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待遇。2015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外,女性生育假延长60天,即四川省基本产假延长158天。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生育女职工产假,不得减少女职工产假,克扣女职工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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