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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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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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