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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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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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