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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
1、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听证的程序是:听证会前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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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根据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书记员应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身份资格,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5)当事人根据调查人公布的事实和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辩护;(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辩论;(7)其他听证参与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8)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最终陈述;(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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