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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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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书记员应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身份资格,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5)当事人根据调查人公布的事实和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辩护;(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辩论;(7)其他听证参与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8)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最终陈述;(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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