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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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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来确定,但《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具体到各种著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存在各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施工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二、合同内容。三、合同签订程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借用的;(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认定无效的要件如下: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1、第一步,确定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谁是请求权的适格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工程款请求权属于承包人。前者是无效合同,是不能作为行使请求权的依据的,只能依据借用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形成的事实合同,所以,请求权属于且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企业。 2、第二步,借用资质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法主张工程款 借用资质企业有权利参照合同标准取得工程款,也有权利请求按实要求取得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分包人要求按实结算,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的话,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的法定权利,法院亦会予以支持。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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