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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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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审核通过或者出具审查合格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调查火灾事故;(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五)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六)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三)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五)落实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六)落实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安全宣传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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