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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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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共同负责,并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建筑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单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自行实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建筑物供配电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出具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应当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及时检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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